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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丽英与上海申能汇颂房地产有限公司、佘铭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英,上海申能汇颂房地产有限公司,佘铭发,姚桂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王丽英,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谭海,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能汇颂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佘铭发,男,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姚桂英,女,193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上海申能汇颂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佘铭发、姚桂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丽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慧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