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金云周与刘希良、商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金云周,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王集乡王恒南村17号。委托代理人:金生。与金云周关系。被告:刘希良。被告:商杏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周诉被告刘希良、商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云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希良、商杏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云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云周撤回对被告刘希良、商杏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4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17元人民币,由原告金云周承担。审判员李仲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