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严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严某。被告邢某。关于原告严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