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强与陈清满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强,陈清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韩强,男,生于1971年08月29日,汉族,住��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韩云海,男,生于1946年02月0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陈清满,女,生于1978年12月0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韩强与被执行人陈清满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清满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韩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本案应执行标的2万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0元,未执行2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0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树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