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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商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丹阳市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陈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陈连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商初字第00714号原告丹阳市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金陵西路。法定代表人蔡玉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兵。原告丹阳市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学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伟(参加第一次庭审)、蔡伟(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陈连兵(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阳市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玻璃纤维网格布合同关系。2011年1月14日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726829.4元的货物,并由被告负责在2010年(阴历)全部收回货款交予原告。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48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1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由其负责在2010年(阴历)将货款全部收回交给原告。2.原告公司业务员与陈连兵的通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摘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陈连兵辩称,结欠原告货款48000元是事实,但原告欠被告2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客户财产被盗扣减被告10000元款项,要求原告返还。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陈连兵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有买卖玻璃纤维网格布合同关系。2011年1月14日,陈连兵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726829.4元的货物,并承诺上述货物由被告在2010年(阴历)全部收回交给原告。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6月15日(起诉之日),被告尚结欠原告价款48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并出具收条。截止2015年6月15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8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扣减的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开具2000000元增值税发票,此要求非本案理涉范围,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价款48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学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阅秋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