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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建军、刘胜利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刘胜利,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建军,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告刘胜利,男,现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原修武县周庄乡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人:廉新国,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刘胜利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刘建军、刘胜利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