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委托代理人李娟,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分割费1637元,合计171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