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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2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爱莲、陈晨、王兆英与被执行人王忠、张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2822-1号申请执行人姜爱莲。申请执行人陈晨。申请执行人王兆英。被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张洪凤。申请执行人姜爱莲、陈晨、王兆英与被执行人王忠、张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王忠所有的车牌号为***速腾轿车一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张洪凤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王忠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9698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玉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