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与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克峰,庞昌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99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22号银宇大厦第十层。负责人黄柳,行长。被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国-东盟经济园区侨凤道东段延长线(15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才军。被告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秋菊。被告吴克峰,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身份证号码:450103196309060075。被告庞昌红,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身份证号码:45052519630327484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诉被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克峰、庞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于2015月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克峰、庞昌红名下价值人民币5090741.04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克峰、庞昌红名下价值人民币5090741.0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