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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郦福生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郦福生,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郦福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荆林西岗村。法定代表人耿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郦福生、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