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州开发区和丰饲料有限公司与李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保字第61-1号原告福州开发区和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世辉,执行董事。被告李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开发区和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开发区和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李万胜价值11.5万元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兰世辉自愿提供其个人名下的小型轿车作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开发区和丰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法定代表人兰世辉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万胜名下价值人民币11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兰世辉名下的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丁建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蔡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