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木朝芳与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朝芳,XX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08号原告:木朝芳,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XX,男,32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朝芳诉被告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朝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朝芳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