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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平凡与广西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凡,广西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凡。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现住广西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住宅区A12区。申请执行人黄平凡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平凡于2015年3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工资4932.08、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4987.08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将执行款交到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