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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陆某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37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