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陆某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37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