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三亚市卫生局与赵培医疗点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卫生局,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546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莲,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培医疗点,住所地三亚市凤凰镇妙林村。负责人赵培,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三亚市凤凰镇。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赵培医疗点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赵培医疗点应按三卫医罚(2014)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缴纳罚款4000元及加处罚款399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人三亚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3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培医疗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培医疗点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此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翟京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