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8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汪亚超与殷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超,殷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74-2号申请人:汪亚超,系六安市万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殷光成,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殷光成所有���皖N×××××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