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乃平、毕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乃平,毕素娟,温玉成,温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被执行人:周乃平被执行人:毕素娟被执行人:温玉成被执行人:温百顺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温百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证处作出的(2015)倴证执字第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倴证执字第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