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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王金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库,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权、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温树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金库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库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王金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 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