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二初字第0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01230-2号原告赵某(曾用名赵某),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白秀红,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系原告母亲)被告文某某,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原告赵某诉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