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行执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杨岩文、舒秋红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岩文,舒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执审字第26号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被申请人杨岩文,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舒秋红,女,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农民。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申请人杨岩文、舒秋红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方县征决[2015]X4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3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