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秉顺与陈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秉顺,陈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秉顺,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阿克苏第二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阿克苏。委托代理人韩勤,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绩,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土地承包户,住新疆温宿县。委托代理人张宪新,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秉顺因与被上诉人陈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秉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勤、被上诉人陈绩及委托代理人张宪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上诉人张秉顺。。(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建如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