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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金上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1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正有。被执行人金上楷。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金上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代理费、利息5717437.20元,如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债务,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以金上楷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299弄8号703室房产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金上楷承担案件受理费57822元。因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金上楷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陆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7525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碧凯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金上楷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299弄8号703室房产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167号案件首封,该案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该房产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为7560000元,扣除(2014)温鹿执民字第4167号案件受偿款项,剩余拍卖款项3233362.52元由苏州国信集团新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受偿。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除上述抵押房产外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受偿3233362.52元拍卖款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拍卖的抵押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受偿拍卖款项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