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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朱某。被告: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