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朱某。被告: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