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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607-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云霞等33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霞,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07-00639号申请执行人:周云霞等33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附后)。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法定代表人:郑保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郊东村1309号4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郭有文,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法定代表人:郭有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607-00639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周云霞等33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附后)。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法定代表人:郑保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郊东村1309号4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郭有文,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法定代表人:郭有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崔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