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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甘广生与文兆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甘广生。被执行人文兆能。第三人文翠玉,(系被执行人文兆能之妻)。申请执行人甘广生与被执行人文兆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兆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广生于2014年12月23日向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文兆能的财产在广西灌阳县辖区内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现查明,第三人文翠玉与被执行人文兆能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文翠玉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文翠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文市分理处的存款90370元(帐号:62×××11;户名:文翠玉)、8330元(账号:62×××15;户名:文翠玉)至本院帐户。(本院账户为,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继勇审判员文东凌审判员范佰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秦雷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