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亚荣与朱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荣,朱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徐亚荣,女,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朱菲,女,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原告徐亚荣诉被告朱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亚荣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朱菲在原告处赊购了价值164000元的建筑工程支模木方。对此事实,有被告朱菲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枚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朱菲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朱菲立即给付货款164000元。被告朱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被告朱菲在原告徐亚荣处购买木方价值人民币1640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徐亚荣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据,今欠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圆整,既(计)164000.00元,此款系木方款,欠款人:朱菲,2013.4.14,电话1584998****,身份证150426197804032420”。此款经原告徐亚荣催要,被告朱菲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朱菲为原告徐亚荣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亚荣与被告朱菲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被告朱菲为原告徐亚荣出具赊欠木方的欠据一枚,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徐亚荣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朱菲应及时支付货款,故原告徐亚荣要求被告朱菲支付货款16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菲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亚荣货款人民币16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公告送达费200元,由被告朱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立楠审 判 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