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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陈金辉与程丙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丙涛,陈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丙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辉。委托代理人仇子敬。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法定代表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清、安春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丙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次传票传唤上诉人程丙涛,其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特快专递回执均记载为“拒收”。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丙涛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丙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由上诉人程丙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