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与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徐章林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徐章林,徐录元,张玉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7号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徐军,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吉石坝城市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5312264-2。被告徐章林,男,生于1965年2月9日,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徐录元,男,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张玉辉,男,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徐章林、徐录元、张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原告业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其经营者是徐军,徐军的住所地是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街XXX号X-X。原告提供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中载明出租方(甲方)是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徐军),承租方(乙方)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业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属“公民”这一诉讼主体范畴,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字号的,应以经营者(业主)情况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在《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业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的业主徐军的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因此《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约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