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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芳、张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芳,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68号申请人:杨芳,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亚,曾用名张娅,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申请人杨芳因与被申请人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皇冠家居一期4区-142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亚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皇冠家居一期4区-142号房产一套(房屋编码:3413023322004400040142)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赵永奎所有的皖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