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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秀珍与郑瑞云、邹荣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施秀珍,女,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瑞云,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邹荣诗,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珍与被告郑瑞云、邹荣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瑞云去向不明,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施秀珍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元,由原告施秀珍承担。代理审判员李森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卫瑞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