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秀珍与郑瑞云、邹荣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施秀珍,女,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瑞云,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邹荣诗,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珍与被告郑瑞云、邹荣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瑞云去向不明,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施秀珍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元,由原告施秀珍承担。代理审判员李森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卫瑞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