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就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劝解,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