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桃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就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劝解,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