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薛震宇与张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震宇,张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薛震宇,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骁(受薛震宇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冬华,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震宇与被告张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震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震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震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25元(原告薛震宇已预交),由薛震宇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