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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薛震宇与张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震宇,张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薛震宇,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骁(受薛震宇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冬华,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震宇与被告张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震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震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震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25元(原告薛震宇已预交),由薛震宇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