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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大众村民委员会与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大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负责人刘安才,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福,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劼,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大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土地、回复原状,系基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非依据双方租地协议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租赁合同纠纷,且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宝鸡市金台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赁土地并腾空场地恢复原状,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约定的租期已届满,原告不再出租,要求被告返还所租赁土地,故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属于租赁合同履行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即使本案如被告所述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大众运输公司停车场也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