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陈耿材、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陈耿材,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993-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负责人王炳慧,行长。被告陈耿材。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7号天立·东方大厦A座503号房。法定代表人高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陈耿材、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耿材、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03233.98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耿材、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03233.9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