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与吴碧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吴碧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73号原告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777号海峡茗城。组织机构代码:56731161-9。法定代表人吴章强。委托代理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碧水,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碧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了诉求数额为违约金人民币77184.9元,并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清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