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维物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郑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维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03元(包括物业费1603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