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博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王丹诉被告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第三人王振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王丹,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王振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杨文,女,1967年2月20日生。原告王丹,女,1992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代表人:王振学。第三人:王振闫,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王丹诉被告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第三人王振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王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贾建锋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富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