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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博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王丹诉被告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第三人王振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王丹,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王振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杨文,女,1967年2月20日生。原告王丹,女,1992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代表人:王振学。第三人:王振闫,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王丹诉被告方城县广阳镇闫平庄村第五组、第三人王振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王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贾建锋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富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