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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汪某(又名汪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桂荣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