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汪某(又名汪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桂荣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