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恩伏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娟、原审被告王薪然、秦宝龙、松原市鑫宇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恩伏,刘玉娟,王薪然,秦宝龙,松原市鑫宇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字第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恩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娟,现住前郭县。原审被告王薪然,原住址松原市,现下落不明。原审被告秦宝龙。原审被告松原市鑫宇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额莫勒村。机构代码证:589488992。法定代表人姜德生,系经理。上诉人徐恩伏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娟、原审被告王薪然、秦宝龙、松原市鑫宇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恩伏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恩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徐恩伏负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徐恩伏。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徐恩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