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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正涛与张青锋、母玉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涛,张青锋,母玉海,安徽金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21号原告:赵正涛,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锋,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母玉海,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金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8279-0.法定代表人:余智,经理。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国际广场B座2305.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正涛诉被告张青锋、母玉海、安徽金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月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