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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与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负责人:万小荣,该所主任。被告: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许香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为4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江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