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驾驶苏C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该车上路行驶,当其沿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杰部队附近路段时,遇到由南向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鹿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未能按照交通规则减速行驶、停车让行,因而发生相撞事故,致被害人鹿某某当场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鹿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鹿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鹿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鹿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行驶证复印件,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薄复印件、残疾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鹿某某的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