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金海港工贸有限公司与陈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金海港工贸有限公司,陈艳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晋城市城区金海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城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7640881-5。法定代表人申仙琴。委托代理人杨俊跃,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陈艳兵,男,生于1980年8月8日,汉族,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城区金海港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城区金海港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城区金海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晋城市城区金海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莲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