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士洲与傅加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洲,傅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花执字第0000379号申请执行人:马士洲,男。被执行人:傅加斌,男。申请执行人马士洲与被执行人傅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仲屏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先尊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