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晨与赵晨、沈循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晨,沈循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朱淘佳、谢苗妙。被告:赵晨。被告:沈循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晨、沈循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赵晨、沈循循已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杭州绿城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