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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葛强与吕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强,吕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葛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吕通杰,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吕通杰给付葛强借款22万元及诉讼费3780元。葛强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2378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