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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原告黎敏与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05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敏,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黎敏,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古富镇田边村。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夏小龙,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黎敏与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敏诉称,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居间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60000元给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4%,利息按月支付。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已经违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该笔借款涉嫌夏小龙非法集资,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已经对夏小龙嫌疑非法集资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洪扬审判员  丁 洪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