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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范某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崔丽雯,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丽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向原告隐瞒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的病情,致使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向历下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并未找原告和好,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1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庭审中不听劝解,赌气走人,至今未予原告联系,综上,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范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被告葛某某身份信息;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历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不离婚;4、济南天伦不孕不育医院分析报告单一份,证明被告在明知没有生育能力情况下与原告结婚,并在结婚后无法与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等。经审理查明,范某某与葛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生活不和谐发生矛盾,范某某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范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范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此形成诉讼。诉讼期间,范某某同意自行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范某某、葛某某自相识、相知至结婚,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范某某自2009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现已是其第三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范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晓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