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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陆焕平、杨素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陆焕平,杨素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炳岩,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焕平。被告杨素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被告陆焕平、杨素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