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滕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连云丽与迟心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丽,迟心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连云丽。委托代理人宋文协。被告迟心永。原告连云丽与被告迟心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