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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滕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连云丽与迟心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丽,迟心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连云丽。委托代理人宋文协。被告迟心永。原告连云丽与被告迟心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百度搜索“”